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有哪些?
一、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有哪些?
1、審判人員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裏的“審判人員”應當包括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院長以及參加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
2、檢察人員
“檢察人員”應當包括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
3、偵查人員
“偵查人員”既包括所有偵查機關從事偵查工作的偵查人員,又包括對偵查工作進行組織指揮的負責人,即有權參與討論和作出決定的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公安機關負責人。
4、書記員
“書記員”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的書記員,也包括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書記員。
5、翻譯人
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即法庭審判階段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階段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
6、鑑定人
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聘請的人員。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六條 法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第十七條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發佈《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迴避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實行任職迴避。
本規定所稱法院領導幹部,是指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本規定所稱審判、執行崗位法官,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未擔任院級領導職務的審判委員會委員以及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部門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法官和執行員。
本規定所稱從事律師職業,是指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爲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有關司法迴避的具體規定,就是以上這些,國家實際司法迴避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司法的公平正文,特別是對於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如果需要回避並未進行迴避處理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並要求對方執行迴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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