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要求應當迴避的人員迴避?
刑事案件中,由於案件涉及的人員較多,故無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還是近親屬都存在擔心辦案人員不公平、不公正地處理案件的問題。爲了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處理,實現實體與程序公正,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迴避制度。那麼哪些人可以要求應當迴避的人員迴避呢?
在我國,以迴避提出的主體不同爲標準,可以將回避劃分爲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三種。
1、自行迴避
自行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査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發現自己有法定應當迴避的情形時,自行主動提出不參加該案訴訟活動的制度。
2、申請回避
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認爲辦理該案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的應當迴避的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不參加該案訴訟活動的制度。
2、指令迴避
指令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有法定應當迴避的情形而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他迴避,他所在機關的有關組織或者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該案訴訟活動的制度。
申請回避的主體既包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包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同時也是公安司法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充分有效行使這一權利,不得以任何藉口限制、阻得或者剝奪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該權利的行使。
綜上所述,迴避分爲三種方式,分別是自行迴避、申請回避以及指令迴避。相關人員符合法定情形,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他們迴避,公安司法機關可以指令他們迴避。無規矩不成方圓,我國的迴避制度對於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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