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迴避制度規定的迴避人員是哪些?
一、行政法之迴避制度規定的迴避人員是哪些?
行政執法迴避制度,是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爲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等。迴避的情形包括三種:
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迴避制度由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六章。
第十六條 法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第十七條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發佈《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迴避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實行任職迴避。
本規定所稱法院領導幹部,是指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本規定所稱審判、執行崗位法官,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未擔任院級領導職務的審判委員會委員以及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部門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法官和執行員。
本規定所稱從事律師職業,是指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爲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如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符合需要回避的人員,就需要按照行政執法迴避的相關規定來執行迴避,其目的在於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避免因當事人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存在感情因素,導致行政執法的結果不公正,造成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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