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家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被處罰人家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被處罰人家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拘留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參加行政複議。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並不是所在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都可以通過行政複議來維權,一般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比如說說有一些行政處罰的措施,當事人認爲已經侵犯其合法權益,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這是屬於合法的一種救濟途徑,但是如果有權申請人員已經死亡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由其近親屬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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