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就能動手徵地了,得看有沒有這兩個公告!
因爲它會直接牽涉被徵地農民所能獲得的補償安置,直接關乎廣大農民朋友的切身利益甚至是身家性命。
但是,僅僅有“方案”還是遠遠不夠的,更不能簡單粗暴地用一份“方案”來推動全部徵收進程,那將可能是土地違法。
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順華的律師團隊爲大家介紹伴隨着方案出臺前後所必須要有的兩個公告。
沒有它們,方案也就成了無本之木,不具有合法性。
在城市國有土地上,法定的補償標準大家都十分清楚,那就是590號令所規定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而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目前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讓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補償標準。
從現行的標準來看,主要是按照重置成新價格對地上附着物進行補償,但這樣的標準往往不能滿足被徵收人今後的生產生活需求,我們也在之前的文章中解釋過爲何集體土地上房屋沒有按照市場價進行補償。
雖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制定的權力下放了,但是法律仍然規定了重要的實施步驟。
其一,徵收土地公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我們知道,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必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實施條例二十五條第一款所稱的“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即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地,這是對土地性質產生最根本性影響的一個環節。
徵收土地公告保障的是被徵收人基本的知情權,且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地批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實踐中,多數地方政府或是沒有進行公告,或是公告的時間嚴重超期,或是在批文作出前就進行所謂“公告”來矇騙羣衆,這些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爲。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其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法律規定的被徵收人表達意見的主要方式是申請召開聽證會,而申請的期限《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也明確進行了規定,即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實踐中,地方政府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沒有依法進行公告而採取暗箱操作、各個擊破的做法,或者公告的時間不夠(有的是貼上就撕下來,歷時不超過1分鐘),也沒有依法召開聽證會(個別聽證會的材料是僞造的,甚至出現沒公告之前聽證會先開了的“穿幫”情形)。
這樣,最終報批的補償安置方案根本無法保障被徵收人的基本權益,也無法得到被徵收人的認可。
《辦法》第十四條對此規定,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順華法律師團隊提醒廣大被徵收人,上述兩項救濟權行使的關鍵在於被徵收人在徵地行爲明顯不合法的情況下切勿輕易簽訂補償協議和領取補償款項。
一旦被徵收人簽了協議、領了錢,再想強調徵收土地行爲本身違法進而將協議撤掉是存在現實層面的巨大障礙的。
這裏我們不去談法律層面的是非曲直,反而希望大家能記住一個老百姓都能明白的理兒:簽了字、拿了錢就等於你“認”了,如果瞅準了它違法,那咱就堅決不認,堅決去依法複議、訴訟、申請查處。
同時,如果在農村遭遇徵收拆遷,對於村裏或者各級政府張貼的文件一定要及時閱讀、拍照保存,同時注意有關提異議、提意見、申請聽證等內容,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
在提出意見時儘量採取書面形式,保存好提過意見的相關證據。
口頭提出的,做好錄音等取證工作,以便拆遷律師介入後能夠取得更多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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