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食品監管瀆職罪,如何認定食品監管瀆職罪
隨着近年來國內國外爆發的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逐漸成爲了一個全民關注、全民討論的話題。食品安全問題對《刑法》的影響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食品監管瀆職罪,那麼什麼是食品監管瀆職罪,如何認定食品監管瀆職罪呢,請看下文爲您解答。
一、什麼是食品監管瀆職罪
簡單的說,食品監管瀆職罪,就是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從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上來看,食品監管瀆職罪主要由以下幾點構成。
(一)行爲人是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二)行爲人在主觀上至少存在過失。
行爲人在主觀上表現爲過失既可構成本罪,即在主觀上應該預見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爲或濫用職權行爲可能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重大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極其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行爲人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的行爲是故意的,但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的過失的。
(三)行爲人在客觀上表現爲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
本罪表現爲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在危害行爲上包括兩種行爲方式,一爲玩忽職守即消極的不作爲,明明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而不履行監管義務,二爲濫用職權即積極的作爲,超越職權範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職權行使程序行使職權。在危害結果上要求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四)行爲人的行爲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如何認定食品監管瀆職罪
瞭解了什麼是食品監管瀆職罪,那麼在具體案例中,我們又如何認定食品監管瀆職罪呢。一是從行爲人的心理結構看:在認識因素方面,食品監管人員行使國家監督管理職權,經過一定的專業知識培訓,熟悉本部門的監管業務活動,對瀆職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即導致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具有認識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食品監管人員對結果的發生是持放任的心態或者輕信避免的心態。
二是從本罪客觀危害行爲與危害結果的關係看:食品監管瀆職罪是特殊的瀆職罪,食品監管人員的瀆職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自然、社會、人爲等介入因素,瀆職行爲與實際危害結果之間是一種間接關係而非直接關係,食品監管人員在此扮演的是間接責任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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