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犯罪主體如何認定呢?
中國是一個擁有深厚歷史的古國,自然各朝各代的文物也不會少,所以,這就會讓很多心懷不軌之徒通過各種手段來獲取不義之財,例如文物作假,走私和倒賣等等,但這些都是違法行爲,都是不被法律和道德容許的。那麼在法律上走私文物罪犯罪主體如何認定呢?
一、走私文物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具體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遺存於社會、埋藏於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文物具體包括: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作爲走私對象的文物並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併發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根據1991年修改的文物保護法第31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但本法第325條已將此行爲單獨立罪,本法實行後,此行爲不再構成走私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督,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爲。其行爲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一致,這裏不再贅述,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亦可以是個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爲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決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賣給國外、贈送給國外之人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如何認定如何認定走私文物罪
1、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走私文物罪與非罪,應當從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兩方面把握。在主觀方面,如果行爲人沒有犯罪故意,即行爲人不知其攜帶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攜帶的文物是國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觀上具有運輸、攜帶或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過境的行爲,也不能認爲其構成本罪。從客觀方面看,主要看行爲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屬於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出口或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併發給出口許可憑證才能出境,可見並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爲人違反海關、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或郵寄的文物並非國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認爲其行爲是一般走私行爲,而不能認爲是走私文物罪。
2、與倒賣文物罪的界限
倒賣文物罪是以牟利爲目的,倒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爲。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在犯罪對象上有一致之處,而且在客觀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爲人一般也有倒賣的行爲表現,所以兩罪存在某些相似。但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走私文物罪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而倒賣文物罪侵犯的則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另外,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不同,倒賣文物罪的成立必須要“以牟利爲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在實踐中、如果行爲人往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刑法第155條規定,應以走私罪論處,不定倒賣文物罪。
三、走私文物罪怎麼處罰
1、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情節較輕的,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4、單位犯走私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物罪,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前三個標準處罰。
希望對您有幫助.既然是文物,我們就要學會保護,不能爲了私慾,肆意進行非法交易,法律會根據交易的數額大小,以及文物的價值等多方面進行分析,進而對非法交易人員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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