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一般會怎麼判?
一、構成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一般會怎麼判?
《刑法修正案(六)》而來,該《修正案》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爲:“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312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爲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
(二)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三)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四)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僞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針對於犯罪所得的收益應該在第一時間之內交由公安部門作爲證據進行沒收。如果有對犯罪所得的贓物,進行隱瞞,窩藏或者是收購都是對犯罪人員所進行的犯罪縱容,將不會起到警示效力,所以我國是不允許犯罪所得的贓物流落在外的。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爲“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關於本罪罪名,有觀點認爲可以保留過去已經習慣的罪名,即窩藏贓物罪、銷售贓物罪等,再增加一個“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經研究認爲,根據《刑法》的修改,本罪的犯罪行爲和犯罪對象都已經擴大了,應對原有罪名進行相應的修改,“窩贓”、“銷贓”都是“掩飾、隱瞞”的手段,因此規定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應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隱瞞犯罪所得收益是會對公安機關在調查案件之中造成一定的阻礙。法院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量刑的時候,會根據其所得犯罪收益來進行量刑,如果有幫助犯罪嫌疑人隱瞞犯罪收益行爲的話,或者是替其進行銷售的話,很有可能會涉嫌幫助犯罪嫌疑人進行銷售贓物,並且會對法院的判決造成一定的影響,一旦發現有這種行爲,將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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