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如何認定,怎麼對非法拘禁罪認定
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刑法爲預防和打擊這種嚴重侵犯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爲,規定了非法拘禁罪。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如何認定?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非法拘禁罪是如何認定的?這些問題,下文中想會爲您詳細介紹。
一、怎麼對非法拘禁罪認定
1、考察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標準----“非法性”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要界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爲立罪與否,首先要考察拘禁行爲的“非法性”。
“非法性”分爲兩種情形:一是行爲人無權拘禁他人,但使用強制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二是行爲人有權拘禁他人,但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2、考察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標準----“時間性”
在非法拘禁罪中,拘禁時間的長短,一方面涉及罪與非罪的認定,另一方面也會涉及到行爲人刑事責任的輕重。我國《刑法》對非法拘禁罪的時間要求沒有明文規定。目前法學界通說的觀點認爲,時間的長短對立罪與否沒有影響,只是影響對行爲人的量刑。
3、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三個標準----情節的“嚴重性”
剝奪自由行爲的危害性是否達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要結合該行爲的次數、人數、手段、危害後果、動機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綜合考慮。非法拘禁行爲,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是如何認定的
(1)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後經查明無罪,立即予以釋放的,這種情況屬於錯拘錯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經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有關執法人員仍拒不釋放或者拖延釋放的,則應視爲非法拘禁的行爲。
(2)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壞影響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如果非法拘禁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構成犯罪。
(3)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的行爲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爲同其他犯罪行爲之間存在着牽連關係,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並罰。
(4)以索債爲目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來社會上出現的因債權債務糾紛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爲,應視爲非法拘禁,不能以綁架勒索罪論處。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公民的人身自由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剝奪,行爲人非法拘禁他人以實現自己的債權,雖然是爲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若是情況不是十分緊急,並非除此之外別無他法,並且其行爲已經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必要限度,如此則不能以自助行爲論,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論。如果因爲索債而涉嫌非法拘禁罪,最好委託一位專業的辯護律師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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