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如何認定,哪些行爲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非法拘禁罪與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錯誤非常相似,而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情況也比較多。實施哪些行爲構成非法拘禁罪,實踐中非法拘禁罪如何認定呢?這些問題,下文中爲您解答。
一、哪些行爲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1)“拘禁”。所謂“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關押起來,其側重於對被害人的關押、扣押。具體來講,是指使將被害人關押於一定的場所,從而剝奪其行動自由。此處一定的場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區劃、包圍了的處所。此處的拘禁並不只限於有形的、物理的強制方法,採取無形的、心理的方法,諸如脅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恥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樣亦屬於拘禁行爲。
(2)“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諸如逮捕、綁架、辦所謂封閉式的“學習班”以及所謂“隔離審查”、“監護審查”等。
二、非法拘禁罪如何認定
(1)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後經查明無罪,立即予以釋放的,這種情況屬於錯拘錯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經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有關執法人員仍拒不釋放或者拖延釋放的,則應視爲非法拘禁的行爲。
(2)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壞影響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如果非法拘禁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構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員,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應嚴格執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的行爲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爲同其他犯罪行爲之間存在着牽連關係,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並罰。
(4)以索債爲目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會上出現的因債權債務糾紛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爲,應視爲非法拘禁,不能以綁架勒索罪論處。
在我國行爲人進行刑事程序後,除了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之外,能做的就是等待審判了。而非法拘禁罪也是刑事犯罪的一種,涉及到的刑事程序與其他犯罪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立案偵查的,也應當儘快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律師能從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後就參與案件,代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申訴;也可以在會見犯罪嫌疑人後收集對其有利的罪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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