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一、法院對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依據《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條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應注意: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只要實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爲,就構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只是實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只有因此造成了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
具體認定中,主要應當注意如下幾點:一是從主體上區分。構成本罪的主體只能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和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個人和單位,非依法配備、配置槍的單位和個人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不構成本罪。二是從主觀方面區分。構成本罪必須是故意所爲,如果是過失所爲,則不構成本罪。三是從情節上區分。如將槍支出租、出借給不法分子則屬於情節嚴重,如將民用槍支出租、出借他人臨時使用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四是從槍支的種類上區分。
一般來說,出租、出公務用槍的行爲危害較大,而出租、出借民用槍支的行爲危害較小,對前者一般應以犯罪論處,對後者只要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我國對槍支的管制秩序。本罪的立案標準爲,造成無辜者受到輕傷以上傷害;偶遇出借行爲導致槍支丟失或被竊;借用槍支的人利用槍支實施非法行爲;其他嚴重後果等。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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