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有哪些法律規定,聚衆鬥毆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聚衆鬥毆罪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第三十六條[聚衆鬥毆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第二條,監獄發現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應當立案偵查:
聚衆鬥毆,情節嚴重的。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聚衆鬥毆案)。
第三條,情節、後果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爲重大案件:
十人以上聚衆鬥毆或者聚衆鬥毆致三名以上罪犯重傷的。
第四條,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爲特別重大案件:
案件中一次殺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傷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殺害監獄警察、武裝警察、工人及其家屬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參加聚衆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答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2004]296號《關於對聚衆鬥毆案件中受傷或死亡的當事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衆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爲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爲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衆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衆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爲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爲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衆鬥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衆鬥毆犯罪的行爲人。對於參加聚衆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並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二、聚衆鬥毆罪的立案標準
1、組織、策劃、指揮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爲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羣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鬥毆,並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爲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衆鬥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爲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鬥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鬥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採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爲,一般不認定爲“指揮”行爲。
聚衆鬥毆行爲是很惡劣的,會對社會秩序造成損害,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鬥毆致死,在這種情況下對相關人員的處罰就會變得比較重了。在生活中如果有遇到此類糾紛的朋友,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我們會就您的問題給出專業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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