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進行認定,聚衆鬥毆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聚衆鬥毆犯罪是指基於報復他人、爭霸一方、尋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不法動機,糾集多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打鬥,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爲。對於參與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按照聚衆鬥毆罪定罪處罰。那麼具體來說如何對聚衆鬥毆罪進行認定?也就是說,聚衆鬥毆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如何對聚衆鬥毆罪進行認定
1、客體要件
聚衆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
聚衆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爲。聚衆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衆,一般是指人數衆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
3、主體要件
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聚衆鬥毆罪。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衆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4、主觀方面
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爲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爲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衆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
二、聚衆鬥毆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認定聚衆鬥毆罪,核心在於認定其客觀方面。而認定聚衆鬥毆罪的客觀方面,需要認定聚衆鬥毆行爲,具體包括:
(1)多次聚衆鬥毆的;
(2)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衆鬥毆的。
2、認定聚衆鬥毆罪,需要與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相區分。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衆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衆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爲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衆鬥毆罪可以聚衆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衆實施。
關於怎麼認定聚衆鬥毆罪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此。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衆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爲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爲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一旦被控聚衆鬥毆罪,要積極尋求專業刑辯律師的幫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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