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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聚衆鬥毆罪未遂,聚衆鬥毆罪未遂如何認定

怎樣認定聚衆鬥毆罪未遂,聚衆鬥毆罪未遂如何認定

在聚衆鬥毆刑事審判中,如果想要爲被告人辯護使其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最重要的一個着手點就是證明被告人聚衆鬥毆行爲未遂。怎樣認定聚衆鬥毆罪未遂,我們應該到認識聚衆鬥毆罪存在未遂的可能,從聚衆鬥毆罪的成立要件出發,就能判斷聚衆鬥毆是否未遂。本站將在下文爲您詳細解答。

一、聚衆鬥毆罪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性

犯罪未遂的特徵包括三方面:行爲人已經着手實施犯罪、犯罪未能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對於行爲犯是否存在未遂狀態,理論上亦有爭議,本人認爲,行爲犯具有犯罪未遂的可能性,因爲行爲犯與舉動犯不同,行爲犯從行爲人着手實施犯罪實行行爲到將實行行爲實施完畢存在一個發展過程,行爲人有可能在這個發展過程中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將犯罪實行行爲實施完畢,在這種情形下,就形成行爲犯的未遂狀態。

聚衆鬥毆罪作爲行爲犯同樣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性。行爲人實施完聚衆行爲即表明已經着手實施犯罪,行爲人實施鬥毆行爲即是犯罪既遂,如果行爲人實施完聚衆行爲後,因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施鬥毆行爲,應當認定爲犯罪未遂。

二、聚衆鬥毆罪的成立要件(怎樣認定聚衆鬥毆罪未遂)

1、聚衆鬥毆屬於行爲犯,只有實施了犯罪基本構成要件行爲即爲既遂,無須發生特定的犯罪結果或有該犯罪結果發生的法定危險的犯罪類型。只有當行爲人實施犯罪實行行爲達到一定程度時,纔會構成犯罪既遂。只要沒有行爲或是行爲沒有達到一定的程度,那麼聚衆鬥毆罪未遂。

2、聚衆鬥毆罪屬於行爲犯。只要實施了聚衆鬥毆的行爲,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即構成聚衆鬥毆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按犯罪處理。

聚衆行爲與鬥毆行爲均爲聚衆鬥毆罪的實行行爲,如行爲人僅實施聚衆行爲就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施鬥毆行爲,即構成聚衆鬥毆罪的未遂,只有行爲人着手實施鬥毆行爲時,才構成本罪的既遂。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罪】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聚衆鬥毆正因爲屬於行爲犯,存在未遂的可能性。那麼在刑事審判中,可以從被告人沒着手實施犯罪行爲或是犯罪行爲沒有達到一定的程度,另外參與聚衆鬥毆時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都屬於未遂情形。從這幾個方面舉證,才能證明被告人是犯罪未遂,從而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如果您對如何舉證證明聚衆鬥毆屬於未遂情形還有什麼疑問,不妨諮詢相關刑事律師,登錄本站網站,我們的律師將爲您提供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