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屬於選擇罪名,其中如果領導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爲非作歹,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構成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那具體來說如何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也就是說,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標準是什麼?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如何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領導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爲。
具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處於領導地位,對組織的犯罪活動進行謀劃、決策、指揮、協調的行爲,以及協調處理組織內部重大問題等行爲。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爲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行爲中處於中心地位,統攝組織的整體犯罪計劃和具體犯罪的實施。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二、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首先需要確定何謂黑社會性質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需要注意,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時要注意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爲方式互相轉換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行爲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角色定位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往往存在着互相轉換的問題。這種行爲方式的互相轉換一般表現爲以下幾種:
(1)行爲人既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行爲,也實施領導行爲;
(2)行爲人由一般參加行爲轉換爲積極參加行爲;
(3)行爲人由積極參加行爲轉換爲領導行爲或者組織行爲;
(4)行爲人由組織者或者領導者淪爲積極參加者或者一般參加者;
(5)行爲人由積極參加者淪爲一般參加者。
由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選擇性罪名,如果行爲人只實施了幾種行爲方式之一的,只以相應的罪名論處。在幾種行爲方式相互轉換的情況下,由於行爲人至少跨越了兩種以上的行爲方式,而這幾種行爲方式的性質、內容又有所不同,因此,應當按照行爲人所具體實施的行爲方式確定罪名。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如何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標準是什麼”有了更深的認識。構成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構成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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