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四要素是什麼?
1、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爲。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爲人爲了實施其違法犯罪的目的,爲首發起、糾集和組織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爲。所謂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處於領導地位,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指揮、協調的行爲。所謂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自願而積極加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爲。本罪是行爲犯,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即構成犯罪。同時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組織、領導、積極參加的行爲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
犯本罪,同時又有其他犯罪行爲,分別定罪,依本法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積極參加;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如果不瞭解情況,參加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事後退出的,可能構成別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參加時不明知,加入後明知了仍不退出,則應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本罪的追求目標是金錢和權力。
4、客體要件。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體是所侵害的社會關係,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事實,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判決,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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