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人假想防衛定罪嗎?
一、行爲人假想防衛定罪嗎
1、假想防衛不應以故意犯罪來處理。
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爲前提條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又是以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爲重要內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爲是危害社會的行爲,當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也就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衛的情況下,行爲人對他人實施的防衛行爲雖然是故意行爲,但這種故意是建立在對客觀事實的主觀認識錯誤的基礎之上的,即行爲人自以爲自己的行爲是對不法侵害的反擊,是一種對社會有益的正當防衛行爲,即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衛的故意等同於犯罪故意。
2、假想防衛可以過失犯罪論處。
假想防衛並非都是不具有罪過的行爲,行爲人主觀上往往存在過失,由於假想防衛的行爲人對沒有實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損害,有時甚至是導致了嚴重的後果,這雖然是由於行爲人主觀上的認識錯誤所造成的,有可寬恕的一面,但在多數情況下,只要行爲人稍加註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確實存在,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以避免錯誤及危害結果的發生,由於行爲人應該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結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觀上存在刑法意義上犯罪的過失,一般可以過失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5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因此,在假想防衛案件中,由於過失而造成危害後果的,只有刑法分則中明文規定處罰這種過失行爲時,行爲人才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否則,即使因過失導致了一定的危害後果,也不應要求行爲人承擔刑事方面的責任。
3、在某些情況下,假想防衛的行爲人產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認識錯誤屬於不可避免。
主觀上沒有罪過,危害結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對此,應當視爲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6條規定: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對於行爲人的這種認識錯誤是否可以避免,應結合行爲人自身的認知條件,參考社會上一般人的認識水平以及案發當時具體的時間、環境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分析,力求準確。
綜上所述,嫌疑人會因爲個人主觀原因,造成假想防衛的結果,如果嚴重的那麼也是定罪的,主要會以過失犯罪來進行處罰,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也是需要作出相應的賠償的,所以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
尋釁滋事罪主犯怎麼定?
一、尋釁滋事罪主犯怎麼定?1、可以通過判斷特定公民在尋釁滋事犯罪活動之中是否起到主要作用來確定其是否屬尋釁滋事罪的主犯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
-
買賣合同辯護詞的規定有哪些?
買賣合同辯護詞的規定有哪些?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民法典。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條、第六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
-
辨認和辯護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辨認和辯護的區別是怎樣的?辨認和辯護的區別是辨認的話他是偵查機關,主要是爲了查明相關的案件情況,依法組織相關的人員來對犯罪的有關物品和人員來進行一個識別,而辯護的話主要是在開庭階段,由相關的專業律師來爲自己的當事人從事一個辯護的活動。二、辨認和...
-
涉毒案件辯護要點主要有哪些
一、涉毒案件辯護要點主要有哪些?一)從主觀方面着手,有反映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或主觀惡性較小的情節:1、坦白。2、有立功表現。在公安機關抓捕同案人時被告人指認了地點,雖不構成立功,但對抓捕起到一定作用;3、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4、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偵查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