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聚衆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聚衆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最顯而易見的區別在於侵犯客體的不同
故意傷害罪是侵犯一個或數個被害人個體的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而聚衆鬥毆行爲,不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聚衆行爲和鬥毆行爲還分別或共同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行爲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二、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三、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四、故意傷害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雖然法律中聚衆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可是在聚衆鬥毆的案件當中,某些主要嫌疑人將對方致斯或導致輕傷重傷的,是按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來處罰的,在聚衆鬥毆罪中,對主犯和從犯的量刑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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