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中和解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民事訴訟一審中和解的法律特徵是在沒有第三者參與下,完全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相互諒解所達成的協議,它是雙方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在民事訴訟進程中,當事人和解有兩種:一是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民事爭議自行協商所達成的和解;一是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達成的和解。
二、調解與訴訟和解的區別
訴訟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自行協商,就案件爭議問題達成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述協議的內容,要求結束訴訟從而終結訴訟的制度。法院調解與訴訟和解相比較,有以下幾點區別:
1.性質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根據法院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應當注意的是,法院調解與訴訟和解二者並不是完全沒有關係。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二者的聯繫表現爲以下兩點:第一,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第二,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一些常見的民事訴訟中,一般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的同時,需要對於案件的整體發生以及糾紛事件作出解釋,並且對於此事存在的意見以及解決方式給出方式途徑。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需要按照法院的規定進行事項才具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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