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允許追加反訴中的第三人
一、 是否允許追加反訴中的第三人
反訴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想要追加第三人的,是需要法院批准的。反訴是被告對原告提出的反請求,那麼,反訴程序中可以追加第三人嗎?
《民訴法》第五十二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二十六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民訴意見》第156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本訴可以追加第三人,反訴當然也可以。反訴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作爲一個獨立的訴訟,當然也適用本訴所擁有的屬性,特徵及程序,本訴可以追加第三人,反訴當然也可以。
二、 反訴的構成要件
反訴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五點,第一點、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第二點、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爲無權管轄,則反訴不得與本訴合併審理。第三點、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第四點、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爲另一個請求的先決問題。第五點、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三、 反訴特徵
反訴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四點:
第一點、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由於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第二點、請求具有獨立性,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並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着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爲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第三點、目的具有對抗性,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吞併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四點、反訴時間具有限定性,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反訴過程中是允許追加第三人的。當然,這要建立在法院批准的前提下,而反訴構成要件主要是首先本訴要在進行中,且要在法庭變了你結束前提出反訴,第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第三點、反訴跟本訴用的是同一程序。第四、反訴請求跟本訴請求不相容或者其中一個爲另一個的先決問題。第五、反訴需要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反訴具有以下四點特徵,首先是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第二請求具有獨立性,第三目的具有對抗性,第四反訴時間具有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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