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個人破產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其實個人宣告破產是針對一些特殊人羣來說的。比如說公司當中的主要負責人,因此普通公民不會涉及到個人破產的相關程序。不過我國《民法典》當中對於個人破產也有所提及,大家也可以大概的瞭解一下個人破產的相關規定。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爲大家介紹一下《民法典》個人破產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個人破產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中關於破產的規定不多,主要有以下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第二大點小標題把“《民法典》”去掉,同時把內容排下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的;
3、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民法典》法人解散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人解散: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的;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 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人解散說明
法人解散的, 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成員爲清算義務人。但是, 法人章程另有規定、法人權力機構另有決議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 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沒有規定的, 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清算期間, 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 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清算終結, 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法人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 清算終結時, 法人終止。法人被宣告破產的, 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 法人終止。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規定分支機構應當辦理登記的, 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設立人爲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 其法律後果在法人成立後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 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 設立人爲二人以上的, 承擔連帶責任。設立人爲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民法典》當中對個人破產的相關規定,主要是對法人被宣告破產後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的規定,被宣告破產的,破產以後在銀行是沒有辦法進行貸款的,而且破產以後,相關的債務債權關係,也必須積極配合法院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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