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徵用不動產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一、《民法典》徵用不動產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百一十七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政府徵收土地程序新規有哪些?
1、先補後拆。
拆遷涉及到被拆遷人的直接利益,補償又是拆遷的關鍵,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發點。在保護被拆遷者利益上,必須遵循“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過去拆遷都是先騰空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今後,被拆遷人先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再搬遷,能夠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補償方式多樣選擇,尊重被拆遷人的選擇,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2、拆一還一。
如果被拆遷人選擇產權置換,那麼以1:1的面積計算標準將自己的房屋與拆遷方提供的房屋進行置換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3、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補償原則是拆遷行爲必須保證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遷戶的生活水平在拆遷之後應等於或高於原有生活水平。
4、不得進行非法拆遷、不得停水停電逼遷。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徵地引發的一些社會問題很大程度上的損壞了國家政府的形象,所以,也是從根本上通過我國的《民法典》爲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而且,《民法典》也特別強調給予的補償必須是公平合理的,只不過從根本上來說,民衆對於政府統一制定的徵地補償方案大多數都只能接受,過高或者過低的,民衆是沒有很大的表決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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