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委託代理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委託代理的規定是什麼?
(1)代理人爲二人或二人以上,即數人同時接受被代理人的委託而成爲代理人,或依法律規定而使數人同時成爲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比如說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權是由其父、母二人共同行使的,這就屬於共同代理。如果是代理人爲一人而被代理人爲數人,則不成立共同代理。比如說在民事訴訟中,甲、乙、丙三人作爲共同原告同時委託律師楊某作爲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儘管被代理人一方是三人,但不是共同代理,而仍然是單獨代理,因爲代理人楊某是一人,代理權由他一人行使。
二、其他法律規定
(2)共同代理中的代理權是由數個代理人共同行使的。這是共同代理最重要的特徵。所謂共同行使,是指代理權平等地屬於數個代理人,由數個代理人共同享有,只有經過全體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權。如果其中一個代理人未經其他代理人的同意而擅自行使代理權,則該代理行爲無效。例如:在一個民事侵權糾紛的訴訟中,原告某甲委託某乙、某丙爲其訴訟代理人,共同代理訴訟。在一次某乙未到場的調解中,某丙未與某乙協商,向被告提出增加1000元賠償費的請求。某乙在得知後,認爲某丙提出的要求是無效的,並堅持原來的賠償數額。法庭最後採納了某乙的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代理人爲數人時,就一定是共同代理。如果一個委託人同時委託了數人爲代理人,但各個代理人是相互獨立的,各自行使代理權,這種情況下,只是存在數個單獨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例如,某甲委託某乙爲其採購原料,同時委託某丙爲其銷售一批貨物,還同時委託某丁爲其追索貨款。某乙、某丙、某丁都是某甲的代理人,但他們是各自接受委託,各自行使代理權,各自爲意思表示,是同時存在的三個單獨的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
(3)共同代理人中的一個代理人或數個代理人如果未經與其他代理人協商而擅自單獨行使代理權,因此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當中,對於代理問題作出了非常詳細具體的規定,比如說在委託代理這個類別,就是指代理人必須要有兩個人以上,而且在這個委託代理過程當中,發生一些問題,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說因爲自己的原因,給被代理人造成民事損害的,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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