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明確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怎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我國明確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它不僅僅侷限與我們自然人中。但是法人不同於自然人,爲了正確的處理公司法人之間的糾紛,我們需要正確理解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及其具體的適用範圍。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以供瀏覽。
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權利能力本質上是財產能力,原則上沒有身份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成立,終於消滅。公司等營利法人的成立以登記機關頒發的“法人執照”註明的日期爲準;法人消滅以清算完結註銷登記之日爲準。
我國明確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因各個法人目的事業不同而不同。
1、始期與終期。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以成立爲始期,消滅爲終期。在我國,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成立之時是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所注的日期;機關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的成立之時,是主管機關批准法人設立之日。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期,應是法人清算完結登記註銷之日,所以,對“終止”不應理解爲法人停止活動之日。法人在終止時,若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必須經過清算,否則不能消滅。據此,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期爲法人的消滅。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由於法人是自然人爲了各種目的而設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與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個法人之間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質上的限制。基於自然人的天然屬性而專屬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內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體權、健康權、隱私權、繼承權、扶養請求權、婚姻自主權等,法人因自然屬性無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爲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和保護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受法律的直接限制。
(3)目的事業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以其目的事業爲限,在以登記設立的法人,該範圍以登記爲準。即只要不是違反專營、專賣及法律禁止性規定,法人超經營範圍所訂立的合同應屬有效。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法人的目的事業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項,而不是覈准經營的事項。
綜上所訴,法人是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它不具有身份能力,只具有財產能力。法人爲服務與自然人而設立,故而再性質、法律、目的事業三方面其民事權利能力範圍都有所限制。故而日常生活需要依託法人身份時,應當正確理解運用法人的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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