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的救肋方面規定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一些好心人看到他人處於危險中時,往往會挺身而出,伸出援手。有時候,因爲種種原因,會導致受助人發生損害,這樣就比較引發糾紛。爲了維護緊急救助者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民法總則在這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那麼,民法總則中的救肋方面規定是什麼?下面小編就給大家簡單做個介紹。
一、民法總則中的救肋方面規定是什麼?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從法律層次上可以理解爲:在他人生命、健康及合法財產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或者是自然災害時,非爲法定或者職務行爲予以將他人脫離危難之中的行爲,稱之爲緊急救助行爲。
二、緊急救助和無因管理的區別是什麼?
1、緊急救助是我們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美德,植根於中華民族源遠流長的文化土壤中;無因管理是舶來品,該法律制度源於古羅馬法,歷史發展相當悠久,現爲許多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國家所移植。
2、在主觀意願上,緊急救助在危難、突發情形下,具有緊迫性、臨時性、突發性、偶然性、危險性,在危機情形下願意爲維護他人合法利益付出自己的救助,該救助可能給施救帶有人身危險性、利益損害。而無因管理,是在一般正常情形下,危險性、緊迫性並不顯然;主觀上推測管理人的行爲是有利於本人的,非緊急的情形下基於主動的管理與提供服務應負有向本人有報告義務。
3、緊急救助人給予他人救助,是無償的,不要求受益人回報;如果被施救人基於感激而給予救助人物質上的補償,這不是法律上的義務而是基於人類倫理道德上情感上的感謝。而無因管理人主動管理和提供服務,受益人應當給予無因管理人員基於無因管理產生的費用和其他補償。
4、注意義務不同。緊急救助時施救人在危機、緊迫的情形下,爲了被救助人的一個重大利益,而損害了被救助的一個小的利益,本人認爲不能依據《侵權責任法》被追責。這個免責的原則應該依照刑法上的緊急避險原則,在主觀上非故意或者嚴重過失不應賠償,否則有悖人類自然情感的屬性。而無因管理人基於善良管理人的義務進行管理,否則將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根據民法總則中的救肋方面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的,如果導致受助人損害的,行爲人不承擔法律責任。這樣規定,可以幫助好人免責,有利於弘揚助人爲樂的精神。當然,這種緊急救助也是有條件要求的,必須是在危難、突發情形下,比如自然災害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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