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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合同效力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合同效力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合同效力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148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149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150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生效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着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尋求法律保護;合同生效後,對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三人(包括單位、個人)均不得對合同當事人進行非法干涉,合同當事人對妨礙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請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後,合同條款成爲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生效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實現預期目標必然要追求的結果。

綜上所述,簽署合同是常見的民事法律行爲,《民法典》特別有一個章節對此進行了規定。在《民法典》合同效力有關條款中,明確規定一方用欺詐、脅迫等方式簽署的合同無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合同。在這樣合同下,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不執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