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沒有相對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遺囑。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裏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沒有相對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遺囑。
3、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需要相對人的存在才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一方欲訂立合同的邀約就必須向另一方發出。
二、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二)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三)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三 、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1)構成要件
其構成要件可分爲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客觀要件,是指在外表上可以看出其法律意思的效果,即在客觀上可認識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意思。
主觀要件,指內心的意思,分爲行爲意思,即表意人自覺地從事某種行爲;表示意識,即行爲人認識其行爲具有某種法律行爲上意義;效果,即行爲人慾依其表示發生一定法律效果。
(2)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亦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須受其約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變更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作成後,將要影響表意人、相對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所以,《民法典》第138條其實也是針對意思表示的相關法律效力,沒有相對人存在的情況下不一定表達出來的這些意思,就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了。單純的理解這一條規定,很多人都會覺得比較困難,其實這就是在針對部分,文件證明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主要是根據當時的情形來分析文件是否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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