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拆遷糾紛怎麼處理徵拆糾紛?
一、遇到拆遷糾紛怎麼處理?
1、行政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行政訴訟
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糾紛對行政裁決不滿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訴訟有個前置的條件,行政裁決後對其裁決結果不滿意的,可進行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滿意的可依法進行行政訴訟。
4、補償協調裁決
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爲減少、解決徵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
生活中如果遭遇到拆遷糾紛,雙方無法私下協商處理的話,可以到建設部門申請拆遷行政裁決。
二、徵地拆遷糾紛原因包括哪些?
1、徵收程序存在違法現象,徵收地塊未經有權機關審批即開始徵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張貼徵收公告等不透明行爲;
2、補償安置的標準不依法制定,未經審批或聽證,致使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
3、因歷史遺留問題致使房屋產權證明缺失,徵收部門以此降低補償或者強拆房屋時有發生;
4、補償協議簽訂不明確或是簽訂後不依約履行,致使拆遷後續糾紛發生。
如果和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且還沒有政府的拆遷裁決的話,到建設部門申請拆遷行政裁決。如果和拆遷人已經達成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覺得不公平,可以到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提拆遷合同糾紛。如果和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有政府的行政裁決的話,既可以申請上級部門或本級政府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到本級法院。
在房屋實施拆遷的過程中,難免會因爲拆遷安置補償問題以及拆遷款分配問題等而發生一系列的糾紛,在處理糾紛的時候,首先要確定糾紛的性質,在確定性質之後可以選擇合適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最好選擇協商處理,因爲協商的方式最高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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