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暫緩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
(一)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並正在處理的;
(二)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並正在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查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一般應由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暫緩執行是什麼?
暫緩執行,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決定對某一項或幾項執行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擔保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
暫緩執行只能發生在執行過程中須有法定的事由出現。暫緩執行只是暫時的停止執行申請暫緩執行必須提供擔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後應立即恢復執行。
三、暫緩執行的恢復
根據《暫緩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後,人民法院應立即恢復執行。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前,據以決定暫緩執行的事由消滅的,如果暫緩決定是由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法院應當立即作出恢復執行的決定;如果該暫緩執行的決定是由上級法院作出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該暫緩執行事由消滅的情況及時性時報告上級法院,上級法院應當在收到報告後十天內審查覈實並作出恢復執行的決定。《意見》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或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爲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第二百七十條規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爲限。
暫緩執行是需要一些特定的情形纔可以暫緩執行的,暫緩執行之後,在暫緩執行的時間到了,相應的也可以恢復暫緩執行,如果暫緩執行的時間還沒到,法院想要恢復執行也是可以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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