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的情形有哪些?
一、將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的情形有哪些?
應當收監執行的情形包括八種: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3、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7、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8、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誰來執行收監
人民法院裁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赴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
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
三、監外執行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第257條: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計入服刑期。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正常情況,哺乳期爲一年,哺乳期到後要收回監獄內執行刑罰,不知什麼人告訴你可以躲出去,這是違反法律的,屬於脫管行爲。《社區矯正辦法》規定,在考驗期限內不接受社區矯正,脫離監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依法應當撤銷其監外執行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暫予監外執行就是屬於不在監獄裏面服刑,但對於此行爲只要發現了在執行期間做出不合法的事情,那麼執法人員是有權利進行收監,從而在進行服刑,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執法人員纔會更好的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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