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關於姓名權的規定有哪些?
接下來的時日,是高考志願的填寫和考生等待通知書的時段。近幾年來,常看到冒名頂替上大學的事件發生,這涉及到姓名權各類的法律知識,今天本站的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法律上對姓名權的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法律上關於姓名權的規定有哪些?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姓名權或名稱權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二、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民法典》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後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爲。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在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着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爲名人奮鬥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徵,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三、侵權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
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擡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姓名權的法律規定和侵權表現。在現實生活中,也常常出現冒名頂替上學,盜用他人名號等行爲。鑑於具體事件涉及的法律知識遠比整理的法律常識複雜的多,建議當您遇到侵權行爲時,需要尋求專業幫助,本站平臺上有許多優質律師,歡迎大家在平臺上諮詢,我們的團隊將爲您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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