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的具體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姓名權的具體法律規定有哪些?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二、姓名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 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採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後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並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後的姓名變更權。
2. 姓名變更權,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 姓名使用權,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爲權利主體的標誌;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爲特定行爲後,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於: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綜合上面所說的,姓名權作爲公民個人來說是依法可以享有的,從而姓名權也是屬於人格權的一種,一旦有他人侵犯自己的權利,那麼就可以讓侵權者停止侵害、並且賠禮道歉、以及給予相應的賠償等,所以,自己的權益就要懂得自己來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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