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姓名權違法嗎,姓名權的限制有哪些
我們每個人都有名字,而且每個人的名字都是父母取的,意義特別重大,別人也不能侵權自己的姓名權,侵犯了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如果自己濫用姓名權違法嗎?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濫用姓名權違法嗎?
只要把自己的姓名沒有做犯罪的事情,或者法律不允許的事情,那就沒有違法。
二、姓名權的限制有哪些?
1.公民從事重要的法律行爲,須使用起正式姓名。所謂正式姓名是指公民經過登記記載於戶口簿上的姓名。公民從事一般活動可以使用筆名、藝名及化名等,但是公民從事重大的、涉及將第三者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活動時,必須使用其正式姓名,否則講引起法律關係的混亂,使權利義務主體不明確。
2.公民不得隨意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公民的姓名權具有專用性,它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在一些情況下,公民可以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某些民事活動,但應有必要的限制,即以不引起他人誤會和不損害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爲限,否則視爲濫用姓名權,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姓名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公民不得基於不正當目的而取與他人相同的姓名。一般來講,重名的現象是很普遍的,法律並不禁止公民使用相同的姓名。然而,如果公民濫用其姓名決定權和變更權,故意取與他人相同的姓名,而且基於不正當的目的,如冒名頂替,侵害他人權利等等,那麼這便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爲。嚴格地講,這已不僅僅是一種濫用姓名權的行爲,這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爲。
三、姓名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爲: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不管是是自己,還是其他人都不能濫用姓名權,如果濫用姓名權,會出現一些擾亂社會秩序的現象。當然,其他人不能侵犯自己的姓名權,侵犯了可以找對方承擔賠償責任。若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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