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犯名譽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關於侵犯名譽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民法通則》
第101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毀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120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爲。
(2)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賠償責任。
(3)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繳。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二、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指因爲違法侵權行爲造成他人的財產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主要包括因爲違法侵權行爲造成受害人名譽損毀、精神或財產上受到損害。精神損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損害,財產損失則是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上的損失,也成間接損失。這兩種損害,有時同時具備,但更多的時候只具備精神損害。但是,這兩種損害,不論是同時具備,還是隻有精神損害,具備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損害的事實。
(二)行爲具有違法性。
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對於公民的名譽權任何人都負有法定上的不作爲義務。只有行爲人違反法定義務,以積極的作爲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其侵害行爲才具有違法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禁止使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權。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對他人的名譽進行了損害,就是違法行爲,而我認爲該不法行爲只能是積極地作爲,不可能也不會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因爲公民權的實現,只要求他人不加損害,並不要求他人的積極協助即可實現。
(三)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爲中,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繫,即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着客觀的內在必然聯繫。如果受害人的名譽被侵害,與侵害人的侵害無關,或者侵害人儘管實施了侵害行爲,但沒有給任何人造成名譽上的侵害,則行爲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四)行爲人有過錯。
行爲人有過錯是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如果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損害他人名譽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就是具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過失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後果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於發生了損害他人名譽權的後果。
侵犯名譽權的情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我國法律上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瞭解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諮詢相關處理方法,一般情況下需要由侵權人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哪些
律師解析: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
-
污衊他人屬於什麼罪?
律師解析:污衊在漢語中是指捏造事實損害別人名譽。故此根據其詞義污衊別人清白可能構成侮辱罪、誹謗罪或誣告陷害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
-
2022侮辱罪何爲情節嚴重
一、侮辱罪何爲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侮辱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侮辱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具體的情節。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
-
告人誹謗都要什麼證據?
律師解析: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告發他人誹謗需要出示下列證據:他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能證明他人捏造事實,散佈謠言損害受害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證據;例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