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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由稅務稽查部門負責處理嗎?

一、逃稅罪由稅務稽查部門負責處理嗎?

逃稅罪由稅務稽查部門負責處理嗎?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逃稅受到兩次行政處罰又逃稅的行爲。

1、偷稅罪的修改對今後稅務稽查機關和公安經偵部門在辦理涉及逃稅案件的分工合作方式上的變化。修正案二百零一條第四款對逃稅罪規定了一個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將是否補繳稅款和繳納滯納金,接受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作爲能否追究逃稅罪初犯的刑事責任的前置條件,這個規定將不可避免地會對稅務稽查機關與公安經偵部門今後在辦理逃稅案件上的分工合作方式帶來改變。

2、很顯然,今後對於逃稅案件,公安經偵部門主動介入查處的方式已不合適。這是因爲,根據修正案的特別規定,對逃稅行爲是否夠追究刑事責任主要看逃稅人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三個先決條件才能確定,而這三個條件主要看逃稅人能否積極與稅務機關配合,補繳稅款和繳納滯納金,接受稅務機關行政處罰。因此,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逃稅案件,公安經偵部門等待稅務機關移送就成爲一個合乎邏輯的選擇了。

3、當然,除逃稅案件以外的其他涉稅犯罪案件,公安經偵部門還是應當主動介入查處的。

二、逃稅罪的法律內容

1、逃稅罪的立案標準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 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 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逃稅罪的量刑標準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 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 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 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 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 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我國現在對逃稅罪是直接歸屬稅務稽查部門負責處理了,以前是有公安部門介入處理,但是如果是其他稅務案件的處理還是需要公安經偵部門介入調查處理的,除了逃稅案件以外。針對逃稅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相關部門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也是爲了方便大家能更好的理解並加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