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未申報醫療費支付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受工傷後,將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醫療費用通常先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支付,然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報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依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進行報銷。這樣在實際操作中就會面臨一個問題:通常在治療中會有一部分醫藥費用不在目錄之內,工傷保險對這部分是不予報銷的。這筆不能報銷的醫藥費該由勞動者一方來承擔。理由如下:
(1)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的主要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它明確了用人單位有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通過建立工傷保險基金來降低用人單位的運營風險,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一定的保障用用。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後,就由工傷保險基金來爲用人單位分擔一部分風險,其中治療工傷所需的醫藥費用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的。
(2)關於工傷待遇(或稱爲工傷賠償)適用的是“無過錯補償原則”。由於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並不是過錯,因此在適用這一原則時對賠償責任方的義務有着嚴格的限制,即凡是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賠償責任方就沒有賠償義務。《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需承擔報銷剩餘的醫藥費用這一義務。勞動者如果主張由用人單位來承擔是缺少相關法律依據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就以“缺乏法律依據”爲由駁回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報銷後剩餘的醫療費用的訴求。
(3)報銷後剩餘的醫療費用由被治療者承擔符合醫保等社會保障制度和商業保險制度的常規。由於我國的醫療體制並不健全,醫生和醫院的道德水準不高,而同類的藥品和診療服務價格卻相差很大,因此,必須對病人治療過程中的各項花費進行嚴格控制,這就是建立藥品目錄等的主要原因。而如果不對報銷項目進行控制,那麼大部分受傷者和家屬都會要求用高價藥、做高價診療,因爲大家都相信價高的就是好的。而要求勞動者來承擔後剩餘的醫療費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規範治療過程,減少醫療浪費,使有限的保險基金能派上更多的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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