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不成功醫療費可以經過醫療保險報銷嗎?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受傷害職工或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具體條款如下: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如果工傷認定結果是不予認定爲工傷,在沒有第三方責任方的情況下是可以使用醫療保險進行報銷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三、基本醫療保險概念
醫療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按照保險原則爲解決居民防病治病問題而籌集、分配和使用醫療保險基金的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是居民醫療保健事業的有效籌資機制,是構成社會保險制度的一種比較進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應用相當普遍的一種衛生費用管理模式 中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原則上實行地市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所有企業、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履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
綜上所訴,工傷認定不成功當事人對認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複議未果,當事人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不能由工作單位承擔,只能經過自己的醫療保險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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