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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怎麼賠償?

工傷怎麼賠償?

工傷怎麼賠償?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太瞭解。本站小編今天將以案例的形式爲大家介紹一下工傷賠償的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問題:我是一個個體經營者,在2007年5月,我企業員工因非常規操作,將手指壓傷,當時經手術處理,予以縫合,術後診斷爲左手無名指及手掌擠壓傷,左手無名指第一關節壞死,需要做截肢手術,由於患者抱有痊癒想法,不同意手術,自行出院。出院後患者一直在本人企業,本企業予以正常工資發放至今,且每月到醫院複查,期間所有費用都由本企業支出,患者於2008年三月,到醫院再次手術,經醫生診斷,其患指無法痊癒,需做無名指第一關節截肢手術,經患者同意,予以手術。術後恢復正常,由於患者怕疼,不能很好的堅持術後手指功能鍛鍊,已造成其左手食指與中指彎曲,失去活動能力,經醫院醫生診斷,已無法醫治。患者家屬得之後,便開始爲難本企業,說出要本企業賠償其精神損失和要到法院起訴等話語,請問,本企業此時應當如何處理這件事情!

答:從法律上講,貴單位應在職工受傷後30日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或職工在受傷後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然後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傷殘鑑定,根據傷殘等級確定賠償數額。

像您所說的情況,職工傷殘應在7-10級之間。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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