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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試用期內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內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內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是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

四是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是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幹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事實上,即便員工已經通過試用期的考察,轉正以後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如果試用期階段經過用人單位的考察,認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階段也可以單方面辭退員工,但需要發試用期階段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