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幾種病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一、哪幾種病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幾種情形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A、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在生產勞動中,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 X射線,γ射線,細菌,黴菌;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病,一般將這類職業病稱爲廣義的職業病。對其中某些危害性較大,診斷標準明確,結合國情,由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公佈的職業病,稱爲狹義的職業病,或稱法定(規定)職業病。
中國政府規定診斷爲法定(規定)職業病的,需由診斷部門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規定職業病患者,在治療休息期間,以及確定爲傷殘或治療無效而死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有的國家對職業病患者給予經濟賠償,因此,也有稱這類疾病爲需賠償的疾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用人單位所不能夠解除勞動關係的病症大多爲職業病,因爲勞動者在長期的工作環境之下所患上了職業病,因此從多方面因素來看,用人單位都不能夠解除勞動關係。除此之外,對於工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需要對其進行一定的醫療費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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