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工資計算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的時間的工作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等,勞動者實際拿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計算離職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實發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爲計算基數,從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顯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爲基數。
《財企[2009]242號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爲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在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爲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爲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如果涉及到補償金的問題,補償金的金額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資來確定的。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工資一般包扣的是計時/計件工資、獎金、崗位津貼、加班費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需要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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