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和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一、勞動仲裁和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從本質意義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製度與《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製度,是我國按照國際通行慣例在民商事領域內統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則是國家針對勞動爭議的特殊性,在該領域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制度,其與有關國際公約所稱的仲裁併無任何聯繫。《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七條特別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另行規定,不適用仲裁法。歸納起來,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1.在機構設置方面,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按行政區劃分別在縣、市和市轄區等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別機構,其常設辦事機構設於各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內。
2.在受案範圍方面,仲裁涵蓋民事、經濟的絕大多數領域,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勞動爭議仲裁僅限於勞動爭議。
3.在管轄方式方面,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當事人可自主選擇訴訟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選定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後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且當事人之間無需訂有仲裁協議。
4.在裁決效力方面,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是非終局性的,當事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去哪裏勞動仲裁?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分工。目前縣、市、直轄市普遍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部分省、自治區也相應地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在現階段,勞動爭議案件大部分都由當地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即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受理。
一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了勞動爭議之後,若屬於勞動仲裁範圍內的,則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而在仲裁裁決結果出來之後,對裁決結果不服的話,則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勞動訴訟。不管是勞動仲裁還是勞動訴訟,是否請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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