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擅自離職造成損失單位如何追償?
一、勞動者因職務行爲導致用人單位遭受損失的,單位如何追償損失?
用人單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1、用人單位的損失必須以實際發生爲準,對於可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救濟的債權如拖欠貨款,不宜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2、在認定勞動者過錯時,應考量損害的發生與勞動者崗位職責之間的關聯程度,如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指派從事超出其崗位職責範圍的工作而導致損害發生,則不宜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3、在確認過錯程度時,要將企業經營風險、管理人員過錯與勞動者崗位職責、過錯進行全面綜合衡量。
4、在確認賠償金額時,要考慮勞動者的工資收入、過錯程度綜合認定。
5、在要求勞動者實際履行賠償義務時,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二、員工擅自離職造成損失應該如何賠償?
1、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可能需要賠償單位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如臨時招聘新人所要花費的招聘費用。
2、如果簽訂了培訓協議,需要根據協議約定向單位支付因提前離職所應支付的違約金。
3、如果簽訂了保密協議,並且勞動者違反了保密協議的保密約定,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4、如果勞動者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直接到新單位工作,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原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與新單位一併支付其損失。
綜上所述,員工不想繼續工作的話,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到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如果未經批准擅自離職,則要承擔員工擅自離職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按照合同條款支付違約金。單位追償損失的時候,要以實際損失爲準,並考慮員工過錯程度及工資收入等情況。這裏小編提醒大家,即便是很不想工作了,也要通過正常手續離職,切不可擅自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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