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失職經濟補償
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能獲得補償金嗎?很多人第一反應肯定是沒有的,但實際上是要分不同的情況的,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辭職能獲得補償金呢?小編將在下文爲您詳細介紹。
爲保障勞動者的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的規定了勞動者享有辭職的權利。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權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提前30日以及隨時解除合同的方式主動提出辭職。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也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筆者注,即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而這裏的所謂的“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指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該《辦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五情形,即協商解除、勞動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解除、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解除、經濟性裁減人員。其中規定協商和解除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解除時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其他情形則沒有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限制。該《辦法》還規定了賠償金的計算方式,即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者辭職是要情況的,在有些情況下是由補償金的,有些情況下是沒有的,勞動者要分清這些情況,以便更好的保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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