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分期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在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爲的時候,此時與勞動者之間解除勞動關係的,那麼單位需要實際對勞動者做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其實也就是人們熟知的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實踐中,單位可以分期支付經濟補償金嗎?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可以分期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一些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時,用人單位是應當一次性支付的,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辦法》第2條明確的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當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12條規定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因此,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當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勞動者有權予以拒絕。
二、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要是在符合法律規定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實際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同時法律中也規定了用人單位是需要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也就是說此時不允許單位分期支付經濟補償金。要是勞動者遇到單位分期支付的情況,則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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