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工資填很低的原因是什麼?
很多人在簽署勞動條約的時候就由疑問,爲什麼實際工資比在合同中寫的工資要高很多了,這一點會不會對自身以後離職會有什麼影響了?所以勞動合同中工資填很低的原因是什麼?本站小編爲您整理了以下信息,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中工資填很低的原因是什麼
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工資條款哪裏,註明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一些的,那麼就以防發生勞動糾紛時,公司就按這個工資支付,公司是在規避風險。
公司爲什麼這樣做
1.公司這麼做是爲了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少支付加班工資或者補償金等。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比勞動合同的工資高,勞動者務必要保存實際工資水平的證據,尤其是現金支付工資,務必保存好工資單。如果有勞動爭議,公司往往會按勞動合同主張工資標準。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實際工資水平的,仲裁委會按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標準,這樣加班工資,補償金等都會變少。
2.公司應當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如果按勞動合同上的工資繳納社保,就少繳了,可以去社保局投訴,社保局可以責令公司補繳社保。公司少繳社保,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勞動者遇到了實際工資比勞動合同工資低的情況,
勞動合同工資低,實際工資高合理嗎?合理。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不低於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不違法。
勞動合同中工資填很低的原因是什麼?這是公司在爲自身的利益做打算,第一在稅收上就可以少交一點稅,第二個可以在工傷、社保繳納的時候可以交繳納的少一點,不過勞動者自身必須要爲自己實際勞動所做的實際工資留下證據,不然對於加班費等一些費用可能會減少。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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