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金嗎?
除非有以下的五種情況,纔可以有補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在這5種情形下拒絕繼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時,雙方均同意終止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提出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以經濟補償金的2倍支付賠償金。
5、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合同到期未續簽的現象比較普遍。沒有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或終止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因爲疏忽,有可能是因爲以爲期滿後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有可能是因爲要等領導出差回來等。
所以如果是勞動者不願意與用人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已經提出了更好的條件,還是不願意簽訂的,那麼用人單位不需要給勞動者補償。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在原來的條件下下調,那麼是需要給勞動者補償的,或者雙方已經協商一致決定不再續簽,也需要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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