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員工辦五險需要勞動合同嗎?
爲員工辦五險需要勞動合同嗎?
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要事實上建立了勞動關係,也必須交五險。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但有些用人單位並沒有籤勞動合同。不用太擔心,只要能出具在該用人單位已上班的證據,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勞動關係,就可以了。例如,工資卡,上下班打卡記錄,工牌等等。
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事實上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必須爲勞動者交五險。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必須交五險,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明確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一種協議,也是證明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的一種有力證據。
既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在沒有相反的證據的推翻下,就證明了雙方已建立了勞動關係。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有一個30日的寬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內繳納符合法律規定,超過30日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屬違法。
《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明確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用人單位就必須交五險,即使是在試用期也一樣。如果用人單位超過法定期限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首先,勞動者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爲依據,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次,勞動者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可能面臨鉅額的索賠。最後,對於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爲,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投訴。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爲了逃避費用的支出,沒有爲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也有的用人單位員工流動性比較大,爲了避免社會保險登記、遷移的麻煩,也沒爲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甚至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了勞動合同,但在勞動合同中並沒有關於社會保險費用繳納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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