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被撕還具有作用嗎?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維護中往往都是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書進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的。但是在雙方關係激化時也會出現撕毀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勞動合同被撕勞動合同還有效嗎?按照相關規定,撕毀勞動合同並不代表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相關當事人可以再次補籤勞動合同書。
用人單位單方撕毀勞動合同,並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
一、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之間不管是誰撕毀勞動合同都不具有相應的解除關係的效力,勞動合同在簽署的時候就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的。若是雙方對勞動合同有異議的,在協商達不成一致的情況,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勞動仲裁,以文明的方式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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