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以未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沒有勞動合同,但可能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因此,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不對稱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離開工作崗位,勞動關係即告終結,但用工單位卻不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否則將承擔給予必要經濟補償的責任。勞動關係雙方應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義務。首先,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和相關福利待遇的權利。其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應依法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雖然勞動者可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爲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但是勞動者卻不能以此爲由解除勞動關係並主張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包括法律規定的六種情形,但並不包括“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內,勞動者以此爲由單方解除合同並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請求經濟補償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要求賠償雙倍工資,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即使是勞動者入職後沒有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其已經具備了勞動事實。這樣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涉及到違規的,我們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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